我有权享受留在娘家的承包田土吗
作者:花垣县妇联 县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站
发布时间:2009-02-25 12:25:49
我有权享受留在娘家的承包田土吗
案例:我叫陈××,1965年出生于花垣镇五家坡村,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兄嫂另外立户没有和我们共同生活,我和父母为一户承包了田土。1988年我与保靖人田××结婚,因户口一直没有从娘家迁走,在夫家未分到责任田土。现在,丈夫已经下岗,我们生活十分困难,想到自己还有承包田土留在父母处,于是同父母商量让他们安排一块宅基地供我和丈夫建房居住,好在花垣县城做生意谋生。谁知父母答应了,哥嫂却极力反对,还说哪有嫁出去的女儿回娘家争田土的。哥嫂的态度让我不解,明明自己有1亩多的土地留给他们,现在却得不到2.5分的宅基地,请问我有权享受留在娘家的承包田土吗?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已对出嫁女承包田土的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出嫁女嫁到了新的村集体,并且在新的村集体已经取得了承包地,则说明已经成为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不应该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的权利,因此发包方可以收回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本案中,当事人陈××虽然外嫁到保靖,但她的户口没有迁出且没有在夫家重新分得田土,同时花垣镇五家坡村也没有收回其原承包土地,陈××作为承包农户中的家庭成员,她对相应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另外,当事人的兄嫂虽然是父母的儿子和媳妇,但因为他们不是同一个承包农户的家庭成员,所以无权干涉当事人与父母共同承包土地的依法处分权,否则就属侵权。所以,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在留娘家的承包土地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