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人民陪审员 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发布时间:2009-01-15 00:55:08

 


当好人民陪审员
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湘潭县响塘乡妇联主席潘红艳
2009113
 
2005年,我经县妇联推荐,县法院考察,县人大任命,我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几年来,我认真履行职责,秉持公平正义,维护百姓权益,积极为妇女儿童主持公道,在响塘乡法庭陪审案件58起,其中涉及妇女儿童的26起。我参与审理的案件中,调解结案的达70%以上,97%的都没有上诉,没有一件发回重审的案件。我主要从三个方面履行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在任职之前,我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缺乏了解,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仅限于妇女维权方面。担任陪审员以后,我知道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是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是一个光荣而神圣的职责。因此,我从学习法律知识入手,树立公正的司法理念,夯实良好的法律基础。一是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我身为乡镇妇联主席,兼任乡民政所所长,平时工作任务比较多,但我克服困难,安排协调好工作,想办法参加业务培训。我已参加市中院、县法院组织的学习培训4次,参加人民陪审员经验交流会3次,学习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知识、《物权法》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提高审判工作水平打下了基础。二是结合妇女工作要求,学习妇女维权法律知识。按照县妇联的工作要求,乡镇妇联每个季度要组织村妇代会主任进行法制学习。每次集中学习前,我都要精心选定学习内容、搜集法律资料和案例做好备课工作,特别是选择与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学习,列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因而使自己的法律知识越来越牢固。
二、发挥妇女干部优势,主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响塘乡地处城郊,辖区内有湘锰等企业,工农矛盾、征地拆迁矛盾比较突出,经济纠纷和离婚案件也较多。我从事基层妇女工作有15年,长期的妇女工作经历让我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调解经验,也让我具有强烈的男女平等观念和性别意识。在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时,我灵活运用工作方法,努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诉讼离婚案件,知道如何判定某对夫妻该不该离,采取何种方式分割财产、解决子女抚养等问题。
1:响塘乡金盘村妇女吴某小孩抚养纠纷一案。9年前吴某与前夫黄某离婚时,小孩判归男方黄某抚养,但一直跟随其母吴某生活。9年来,黄某从未向吴某支付过小孩的抚养费和学杂费等。吴某无固定收入,生活十分拮据,多次上门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和学杂费等,但黄某一直不予理会。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吴某想将前夫告上法庭,苦于经济困难无钱请代理律师。我作为该案的人民陪审员,参加了此案的审理,提出了合议意见,黄某将九年以来小孩的生活费和学杂费共26000元一次性付清,吴某的合议意见被采纳。吴某非常满意。
2:响塘乡金盘村付某与龚某离婚一案。法庭受理按简易程序审理,我通过司法所了解到,龚某系外地嫁入,结婚20多年来,一直饱受家庭暴力的折磨,因男方屡教不改,女方忍无可忍,强烈要求离婚。为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我马上与法庭联系,认为采取这种方式审理可能会造成不离婚的判决,不利于保护受害妇女,要求组成合议庭,得到了法官的同意。在接下来的审理中,我和法官一道依法审理,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男方也没有上诉。龚某终于摆脱了不幸婚姻的束缚和家庭暴力的痛苦。
三、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既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相应的职责,我就应把它行使好,发挥好,而不能“陪而不审”、“审而不判”。在实践中,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对此,我从法律规定的本意出发,立足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绝不当“陪衬员”,敢于用事实和法律说话,绝不“人云亦云”。例如:英格瑞斯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常某、李某、刘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合议的时候,我的意见和其他法官意见不一致,但我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大胆陈述我的意见和理由,最终得到了法官们的认可。而且此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当事人还连连表示感激。
这几年来,我从一个法律的“门外汉”,到现在掌握了扎实的法律知识,能够和法官一样从事审判工作,成为妇女群众信得过的维权代言人,感觉到自己从妇女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工作中真的受益匪浅。在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过程中,我发挥妇联工作的优势,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工作中积极做好调解工作,促进案件息讼结案,有利于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社会稳定,受到了法庭的好评,同时也扩大了妇联干部的影响,得到了广大妇女群众的信任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当好人民陪审员,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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