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著名刑法学者罗翔:“尊重是对妇女儿童最好的保护”!
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来源:凤网   发布时间:2022-11-17 09:12:22

“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底线。”11月15日,在2022年湖南省妇联系统“法律明白人”专题培训班的培训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通过线上的方式,为学员们作了题为《妇女儿童权益的刑法保护》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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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下,罗翔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明星”教授,曾蝉联校内“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多年。在网络上,他还是网友们口中的“法外狂徒张三”,2020年3月,罗翔在视频网站开设“罗翔说刑法“账号,发布首条视频后,成为该网站最快突破百万粉和千万粉的个人账号。因幽默诙谐,深入显出的讲课方式,罗翔被网友称为“法律界的郭德纲”,成为最受网友欢迎的法律科普学者。

在“法律明白人”专题培训班的讲座中,罗翔从“人身自由”“家庭权利”“性权利”三个板块,讲述了刑法中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规定和惩罚。他表示,对于妇女儿童的刑法保护,只是提供一个底线的保护,因为法律永远只是一种他律,但最重要的还是道德的自律,要培育大众对妇女儿童的尊重,培育道德制度,认同法律本身所参考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就是对人的尊重”。

在讲座结束后,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新出台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着眼,就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难点、痛点、热点问题,对罗翔进行了专访。

《妇女权益保障法》非常重要、非常必要、非常及时

今日女报/凤网: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又一次写入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这次您为湖南省妇联系统做维权工作的干部授课,您觉得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联组织提供了一些什么样的“权力”?又赋予了什么样的职责?

罗翔:我觉得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非常重要、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在我看来,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工具。

在宏观层面上,《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联组织提供了重要的维护妇女权益的一些工具,更加体现了对妇女人格的尊重,消除歧视,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法治保障。

在具体的工作措施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举措,可以让妇联组织对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先的审查。

在微观层面上,新法也赋予了妇联组织的一些具体的权利,比如说关于性骚扰的立法规定,规定了性骚扰的进行定义,同时也为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提供了可供操作的制度性机制。第七十三条则提出了明确地向妇联组织求助的救济程序,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妇联等妇女组织求助,妇联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如果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妇联还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这就比以前的法律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措施。同时,第七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妇联组织可以约谈。

总之,新法有许许多多微观层面的一些具体的规定,让妇联的工作更有法律依据可以依照。当然,新法也赋予了妇联组织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所以这也对妇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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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解决“法不入家门”的问题

今日女报/凤网:您在上课时讲到,虐待罪是需要受害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求助时,才会受理。而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到了公益诉讼——检察院可以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发出检察建议;有一些恶劣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规定和虐待罪这样的“不告不理”原则不同,进一步解决了“法不入家门”,这会给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带来什么样的改变?

罗翔:新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针对这五种情况,提起的公益诉讼,跟刑法中的亲告罪(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虐待罪),其实并不矛盾。因为这些公益诉讼并不是检察机关的公诉案件,是检察机关针对民事诉讼领域中一些行为提起的诉讼。

针对刑事领域中的,像虐待罪等,依然是亲告罪,不告不理。但是如果虐待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才会转为公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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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制度更具操作性

今日女报/凤网:近日,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两面很好的盾牌,但这两个制度喊了这么多年,落实的难度和障碍在哪里?

罗翔:这其实是刑法跟其他部门法的衔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职业禁止令】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是什么,很多老百姓不太清楚,有时还会产生困惑。比如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这就意味着如果小学老师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就一辈子都没有教师资格了。但是,我们经常看到这种判决,说是教师猥亵学生,被判猥亵儿童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同时刑罚执行完毕,禁止其五年内从事教师职业。有人就纳闷了,这不是《刑法》和《教师法》冲突了吗?好像按照刑法,处罚还更轻了。

这其实是对刑法的误解,这次《意见》就把这个冲突给说清楚了。

依照《教师法》第14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18条的规定,只要存在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就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如果已经取得了教师资格,就会丧失教师资格。但是没有教师资格跟从事教师工作是两码事,比如一个老师打架,被判有期徒刑,教师资格被剥夺,但并不影响他从事一些跟教育有关的工作,比如说,在学校担任勤杂人员、安保等工作,或者从事家教等。另外,刑法的从业禁止虽然一般期限只有三到五年,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也是可以按照特别规定来处理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现在,《意见》对这一类型的情况就规定得非常清楚。比如说,某小学老师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丧失教师资格。同时可以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附加职业禁止,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这个工作。《未成年保护法》相当于特别法,这个禁止期间显然不止五年,是终身的。当然,如果这个工作并不接触未成年人,那么还是要受刑法从业禁止一般不超过五年的限制。比如教大人练钢琴。这样使刑法和其他部门法变得协调了。

拐卖妇女儿童应“买卖同罪”

今日女报/凤网:您在讲座中提出了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这一思辨性问题。虽然目前刑法规定“买方”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了被拐卖的孩子不愿意回到原生家庭中的情况,或者亲生父母也不主动向“买方”追责。这时候,应当如何追究“买方”的法律责任?

罗翔:对于这个问题,我一贯的立场是没有买,就没有卖。相比较拐卖犯罪,目前的收买犯罪的刑法处罚是比较轻的。但是我们要看到,买卖人口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恶劣的行为。买卖人口主要侵犯的法律权益是人之不可被交易的权利。所以我觉得应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适度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

至于孩子被拐卖后,很多孩子不愿意回归到原来的家庭中,这可能是刑法的一个“接口”的问题,就是相关的社会机构,有没有可能提供相应的对于这类孩子的抚养。

刑法始终是对民众最低的要求,我们也不可能单靠刑法的作用来解决这个问题,可能需要很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说,这个被拐卖的孩子被解救了,如果亲生父母不愿意照顾这个孩子,那么关于这个孩子的监护权如何实现?那有没有相关的机构接收这些孩子?但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实际问题,就降低法律的保护功能。比如说,一个人有孩子要照顾,他却实施了相应的犯罪,那么法律对这种人,是不是就不应该进行处罚?如果处罚他,他的孩子怎么办?

所以很多时候,刑法可能确实只能关注一个层面,还有很多东西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

应摒弃家庭暴力案件是“家务事”的偏见

今日女报/凤网:在很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婚内强奸或者性暴力的行为,虽然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丈夫在非正常或不稳定的婚姻关系中,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样会构成强奸罪;但由于有着“合法夫妻”这一前提,婚内强奸和性暴力的实施者往往不会得到惩罚,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内强奸”的认定存在哪些困难,受害者应该如何维权?

罗翔:这可能还是我们对于家事本身的一个偏见,这种偏见始终认为,像家暴、婚内强奸等,本身是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按照现行刑法,严重的家暴,构成犯罪了,该处理就要处理。如果在婚姻关系不正常的情况下,婚内强奸也是构成犯罪的,被害妇女甚至可以进行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

我们需要激活这些制度,我们不能把这一切都理解为家务事,让妇女的权益没办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我觉得刑法在这方面应该是有所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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