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未成年人涉嫌聚众斗殴的刑事案件,在麻阳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现年17岁),案发前就读于县某中学。2015年春节期间,张某及符某、滕某一方的滕某某(未满16周岁)与付某(未满16周岁)因所谓的女友问题,多次相互纠集多人殴打对方。2015年3月20日晚,付某纠集了多人持刀在本县稻田垅三岔口处对张某等四人进行殴打。次日上午,张某等四人经商议后准备对付某进行报复,中午时分,滕某某电话联系付某,双方相约在步行街某溜冰吧摆场。
双方多人赶至相约地,因言语不和,张某一方多人即冲向付某等人一方,对付某、张某进行殴打,张某与滕某等人持刀具殴打付某。案发后,张某等人在其家长或者学校老师、校领导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共同赔偿付某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共计5.7万元人民币,达成了和解协议。鉴于张某系未成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委托辩护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来函,要求指定律师为张某辩护。援助律师及时到办案机关查阅案卷,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
经过对案件的了解,援助律师认为,一是犯罪嫌疑人张某系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二是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处罚。三是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援助律师依法向县检察院提出了辩护意见,建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请求公诉机关对其以不起诉为宜。
县检察院在认真审查了援助律师提供的证据和书面辩护意见后,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了对张某不起诉决定书。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将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援助律师的提前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起到了重要作用,维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