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之我见
作者:永顺县妇联 肖芳芳      发布时间:2013-06-17 10:17:36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问题具体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从中央到地方,一直都高度重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都用条款明文进行了保障。近年来,随着大型工程建设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不断的被征收占用,而且补偿标准不断的提高,各种矛盾及利益分配纠葛日益显现,侵害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女”土地权益的纠纷不断攀升,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如何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我县的实际,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外嫁女土地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

“外嫁女”一般指出嫁到本地或外地的妇女,在我县,妇女外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与本村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一种是与与外村人结婚,户口迁出;第三种是与外村人结婚后,户口留在本村没有迁移或迁出后又回迁到本村的妇女。由于我国土地为国有和集体所有,而且田土承包到户后多年不变,妇女出嫁后,很难到夫家所在地分得田土,也就失去了赖于保障基本生存需要的生产资料,而在娘家,由于妇女的外嫁,田土承包权益又时常被集体和个人侵害。

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发包方侵害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少妇女出嫁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大部分“外嫁女”没有分到土地,但是在第一轮承包的土地被强制收回。主要是对“外嫁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发包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承包地,不让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从而引发矛盾纠纷。

2、家庭内部人员侵害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轮土地承包后,女子外嫁,在现住地很难分到责任田土。但是作为原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一个共有人,其在娘家的田土的承包经营权也很难得到有效的维护。究其原因,一是女子外嫁后,有的远离娘家,无法有效管理其责任田土;二是其哥兄老弟因为结婚生子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增加,造成责任田土减少,从而侵占其姊妹的田地不愿退还。一遇田土被征收,利益冲突就相当明显而且难以解决,从而引发矛盾纠纷。

3、发包方剥夺外嫁女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费作为征地部门对包括“外嫁女”在内的被征占土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损失的一种价值补偿,“外嫁女”当然应该和其他失地者一样得到补偿。然而一些地方,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村委会、村民小组,在发放征地补偿款中,歧视、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有些地方规定“外嫁女”不能参与分配,或者分配比其他村民少。外嫁女为了维权,从而引发矛盾纠纷。

4、宅基地分配权。宅基地是每个公民特别是农村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经济价值非常大,有一块宅基地,就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家庭内部在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大多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女子出嫁后,很难获从娘家获得宅基地,女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矛盾。

二、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在我国“男尊女卑”、“男儿传宗接代”“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有着深远的影响,不仅在家庭内部,而且从村规民约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歧视和侵害 “外嫁女”土地权益的即成约定。  

二是土地立法、司法解释对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滞后、模糊。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法律性质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关系不明确;其次是没有明文条款对家庭内部发生纠纷后如何保护妇女权益;第三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本身导致妇女维权难。

三是部分村规民约制定失范,助长了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村民侵犯“外嫁女”土地承包权和财产权益分配权。为加强农村管理,很多地方用村规民约来规范村民的行为和权益,由于不懂法和忽略了“依法”的原则,导致了大量以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外嫁女”权益现象的发生。

四是救济手段的缺乏。救济手段的缺乏是“外嫁女”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在体制上最主要的原因。人民法院由于“外嫁女”问题复杂、执行难度大,一般不受理此类案件;而作为妇女娘家人的妇联,也由于没有相应的执法权限,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要把农村“外嫁女”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应当根据现阶段和今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扩展法律规定的内容,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相关内容,对农村妇女包括“外嫁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非农经济项目的招标与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用明文条款予以保障。

二是强化行政管理手段。首先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农村妇女合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益等观念深入人心。其次要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农村妇女的条款进行审查修改,维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再次是要部门联动,从妇女权益申述到问题解决,全过程跟踪处理。

三是加强司法救济手段。在现有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对“外嫁女”权益的保护,司法部门要能动执法,积极化解矛盾,要站在法律的高度,从国家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立法的初衷,做好法条的解释和执行,对侵犯“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案件,要主动参与。同时,要加强对“外嫁女”权益纠纷和案件的调查研究,能动执法,积极化解矛盾,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营造良好的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

总而言之,“外嫁女”权益纠纷非常复杂,涉及到社会、经济、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等诸多因素,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外嫁女”权益的全面和彻底的保障,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成员共同地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主动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农村妇女更多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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