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与前夫蒋某于2000年从道县迁到零陵区并在零陵区城区建有一栋三层楼房。2006年,乌某因家庭锁事与丈夫蒋某发生纠纷离家出走。2008年前夫蒋某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乌某未出庭应诉。2008年7月17日,零陵区人民法院以(2008)零民一初字第34号判决书判决:一、判决乌某与蒋某离婚;二、判决位于零陵区城区的三层楼房归蒋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4万元由蒋某承担;三、位于道县白马渡泥江口村的农房归乌某所有。2008年底乌某回家了解到该判决后,向先后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在一时无果的情况下,乌某先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等机关上访历时两年。2011年4月到零陵区妇联反映情况。零陵区妇联根据乌反映的情况,书面具函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乌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主任肖绍泉律师亲自办理该案件。肖律师通过了解案情,认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乌某与蒋某的共同债务14万元事实上是蒋某的个人债务,该债务是蒋某在乌某离家出走后向银行的贷款。2、判决显失公平;判决给蒋某的位于零陵区城区的三层楼房现值达100余万元,而判决给乌某的农房现值不超过1万元。之后,零陵区妇联多次与法援助律师研究案情况,多次向零陵区法院汇报、了解案件情况,最后,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督促下,零陵区人民法院以该案重新开庭审理,并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以(2010)零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零陵城区的三层楼房乌某与蒋某各占50﹪,道县白马渡农房归蒋某所有。银行14万元借款由蒋某一人承担。判决后,蒋某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蒋某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援助律师又代理乌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亲自陪同乌某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在乌某的名下。至此,乌某在历时两年上访和历经两年再审诉讼长达四年时间,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的艰难历程,在妇联的帮助下争 取到了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