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法院构筑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屏障
作者:夏丽娟
发布时间:2009-07-28 15:53:18
临武县人民法院构筑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屏障
2001年来,县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突出司法与效率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慎重地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共审(执)结各类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900余件,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公正的执法形象在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学习,增强维权意识,提升业务素质。院党组对维权工作高度重视,在加强审判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全体审判人员认真深入学习“两法两规划”。通过集体学习和自学、座谈会和专题发言等方式,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投入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中来。同时,在院党组和上级法院、县妇联的指导和帮助下,针对妇女、儿童的心理、生理等特点,组织开展对妇女、儿童心理、生理学和教育学、婚姻家庭学、犯罪学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从维护社会安定和家庭和睦以及落实党和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措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提高对维权重要性的认识,掌握维权知识和技巧,练就高水平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维权审判工作的质量。
二、勇于探索,贯彻群众路线,开拓维权工作的新思路。一是建立设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民一庭设立了维权合议庭,集中审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其范围包括因家庭暴力等导致感情裂痕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妇女儿童财产权的案件;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案件及其他明显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同时,院刑事庭、行政庭、执行局和各法庭各司其责、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慎审理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将维权工作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二是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和妇女干部在参与维权工作中的优势作用,完善陪审员制度,确保维权工作的落实。呈报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从县纪委、妇联等部门选任了3名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增加维权透明度,增强审判工作的亲和力,以利于纠纷的解决,提高执行效率。三是坚持受案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优先的原则,及时高效地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对生活困难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司法救助,为其减、免、缓交诉讼费等;涉及执行的,运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及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在最短时限内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1年来,我院为妇女儿童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11万余元,执行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标的230余万元。
三、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依法严惩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分子,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2001年来,县法院受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案件97件,大都集中在伤害、强奸、抢夺、拐卖妇女儿童、强迫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严重刑事犯罪。县法院始终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加大对残害妇女、儿童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一是注重受害妇女、儿童的生存条件的保障。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办案法官耐心为受害方讲解法律、释明诉权,帮助他们得到应有的赔偿,使被害妇女、儿童不仅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在经济上也得到救济。二是充分保障女性罪犯、未成年人罪犯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及妇女隐私、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性、未成年人罪犯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证了他们的辩护权。三是慎重判处女性罪犯,将严格执法与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女性犯罪往往与家庭纠纷、婚姻不幸密切相关。办案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准确掌握犯罪原因,正确分析犯罪心理,并适当给予同情和关照,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县镇南乡邱春桃离婚后与他人同居,生下一女婴。邱觉得自己身有残疾,带着女儿不便生活,将女婴遗弃在城关镇新村,被附近妇女陈素英抱回交给自己的远亲罗喜收养。后邱春桃心生悔意,要求领回女儿,遭拒绝。邱为了要回女儿,绑架了罗喜堂弟5岁的女儿,要挟陈素英以自己的女儿交换。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恨其不争、哀其不幸,并根据其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判处邱春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四是依法严惩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对各种严重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我院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严惩不殆。曾燕辉、张斌等9人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数罪并罚或单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李桥丽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陈泽文伙同他人绑架县某休闲中心女服务员,勒索现金6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谭发兴多次在县城大街乘人不备、摸女性乳房,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曹东山强奸未满四周岁的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公正司法,程序、实体并重,确保维权工作落到实处。针对涉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少数是侵权损害赔偿类案件的特点,县法院落实程序和实体并重的原则,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是突出程序的规范性。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与父母共同生活均能征求其意见;同时注重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息诉和和解思想工作;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均有指定监护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突出实体处理的公正合理性。案件开庭前先进行调解,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至最低点;在离婚案件中,不仅考虑抚养方的经济能力,同时考虑其性格、平时的行为习惯及家庭状况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综合考虑由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抚养子女;对涉及抚育费纠纷案件,在考虑抚育费标准时,对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的抚育费标准,有工资收入的严格按比例确定,无工资收入的,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判决。对因客观情况变化要求提高抚育费的,依法保护;对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维权工作,使县法院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步入良性、高效的轨道。2001年以来审结的600余件涉妇女儿童权益民商事案件中,案件调解率达到了71.3%,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3月28日,曹秋杰因丈夫艾贤军的死亡赔偿金分割与艾贤兵以及丈夫前妻所生子女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艾贤军生前与前妻生有一子一女,与曹秋杰亦生有一子一女。艾贤军3月1日不幸去世,获得死亡赔偿金25万余元。因担心曹秋杰改嫁,“肥水外流”,艾贤军的兄弟艾贤兵控制了该款,只分给曹秋杰9000元。法院在审理中没有草率下判,而是广泛征求各方当事人、律师、乡司法所、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根据法律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兼顾各方利益,制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被扶养人的实际年龄依法给付,余款由曹秋杰、艾贤军的四名子女等额分配的调解方案。经过耐心细致法律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各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高高兴兴地领走了案件标的款。
临武县妇儿工委办
200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