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组织对预防和减少、遏制家庭暴力,打击查处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文明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参加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学习以及妇女工作的不断实践中,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妇女组织在反暴力家庭中所起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途径。
一、妇女组织能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作用的原因
妇女组织能在家庭反暴力中发挥作用主要有三个因素:
一是由妇女组织的性质决定的。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方。这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总则开宗明义: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一句话,妇联是妇女的“娘家人”。妇女的“娘家人”理所当然会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由妇女组织的特点决定的。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有关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的规定过于原则,涉及机构职责不明确,不能真正起到帮助受暴妇女、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社会公众包括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观念的误区,使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相关部门在制止家庭暴力上还存在推诿扯皮、处理不力的现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最大妇女群众团体,按国家行政区划,建有从全国妇联到村妇代会的六级组织,基层组织(妇代会)更是覆盖到村、社区、厂矿、专业市场等基层。它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贴近基层、贴近妇女,具有广大的社会影响力,更是广大妇女的贴心娘家。妇女组织的这些特点能够有效的承担起维护妇女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从而有效填补法律和机制的缺失。
三是由妇女组织的职责决定的。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见中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三条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一直是各级妇联组织为之积极呼吁、不懈努力的维权重点,更是广大妇女组织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广大妇女组织一直承担着针对妇女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个性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等职能。
二、妇女组织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作用的方面
妇女组织主要在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在营造反家暴社会环境方面发挥宣传引导作用。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根据有关数据显示,近年来由于婚姻道德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约占家庭暴力的30%左右,成为家庭暴力的最大杀手。同时在家庭反暴力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妇女组织可以通过组织开展妇女维权周、知识竞赛、法律进家等反家暴宣传活动,传播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倡导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风气。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开辟专栏、制作专题、宣传典型等,增强反家暴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可以通过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广大妇女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教育妇女发扬“四自”精神,提高素质,增强权利意识,维护自己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有效地抵制和摆脱家庭暴力。
二是在提高妇女经济地位方面发挥组织扶持作用。受现阶段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生育风险还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下岗、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从调查情况看,大多数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与男性相比,女性仍属于低收入群体。在农村,尚有相当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这就造成了其在经济上过于依赖丈夫的事实。这是造成男女不平等、妇女易成为施暴对象的重要原因。只有从根本上改变妇女在经济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妇女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要提高妇女经济社会地位,首先是要加强对妇女的教育培训,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和就业能力。其次,要建立社会保障机制,为女性就业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禁止对女性就业予以歧视性待遇,保证女性在就业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使女性就业、生活有保障。基层妇联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帮助妇女增加收入,提高她们经济地位。如开展“妇女发展”项目、“幸福工程”项目以及扶贫开发项目、保险项目等,着力推进妇女创业就业,着力推进妇女增收致富。可以发挥妇联组织的网络优势,对有困难的妇女及家庭开展生产、生活上的帮困济贫活动,对妇女进行文化和科技培训,着力提高妇女参与发展的综合素质。
三是在为受害妇女维权服务方面发挥牵头协调作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都有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实行综合治理,形成由医疗、鉴定、公安、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庇护所及社会服务机构联合组成的社会支持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及时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要及时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及家庭暴力公诉案件,应及时批捕。法院应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类民事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所有这些,都需要妇女组织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妇女组织要遵照“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事后服务”工作要求,对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要积极协调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查处,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维权建议书”,对案件的查处提出妇联组织的意见、建议,真正实现妇女合法权益在司法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对家庭暴力中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受害者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受理。
三、妇女组织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作用的途径
妇女组织应通过下述途径在家庭反暴力中发挥作用:
一是参与和推动地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妇女组织要充分利用对广大妇女群众和基层社会实际联系紧密、了解深刻的优势,针对妇女权益受侵特别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弱势妇女群体救助帮扶等问题,联合劳动、工会、公安、司法、民政等单位进行专项调研,形成不同的专项调研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并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落实。要充分利用妇联平台参政议政,参与推动地方性反家庭暴力法规政策制定完善,明确对施暴者暴力行为的制裁,对暴力行为的防止与对受害人的保护,相关机构积极介入的义务与责任,从制度上对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保证。
二是开展法制宣传、参加联合执法检查。妇女组织要充分利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法制宣传日、三八节等时机,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和教育广大公民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广大妇女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要积极取得新闻、宣传部门支持,与新闻媒体共同动作,定期举行反家庭暴力情况发布会,剖析典型案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关注和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增强广大公民自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积极倡导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关系。基层妇女干部、基层女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联合执法检查,深入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和园区、企业,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听取广大妇女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情况、妇女维权情况。督促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受理妇女权益投诉。多年来,妇女组织在提供妇女维权服务特别是家庭反暴力方面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创新了许多工作方式方法。如许多地方妇女组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覆盖基层的妇女信访网络,设立妇女维权接待日和家庭反暴力服务热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免费帮助打官司。有些地方妇女组织在基层设立了妇女儿童维权站(点)、家庭纠纷调解站、法律援助联络站(点)等组成的维权网络,努力把矛盾纠纷、家庭暴力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些地方妇女组织还联合派出所成立“110家庭暴力报警服务台”、 与基层法院、法庭联合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选送妇联干部作为陪审员。
把维权的重点放在基层,推动社区、村、流动人口集中点建立维权投诉站的工作思路。设立集普法宣传和矛盾调解于一职的专职妇女维权干部,形成直接面对妇女群众、及时受理投诉、随时随地进行普法教育、有效调解矛盾的工作机制;协调各辖区的派出所与维权投诉站建立联系制度,对经过维权法制宣传教育后仍然恶习不改的家庭暴力施暴者予以严惩;继续完善妇女干部作为法院、法庭陪审员制度,在对相关案件评议时,有效行使表决权,使妇联的维权工作由“虚”变“实”,同时敦促法庭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类民事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要坚持“属地管理”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住信访初访关,落实妇女维权工作人员包保责任制,使每一位上访妇女载着忧虑来,带者满意归。四是开展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服务。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指妇女),除肉体受到严重伤害外,其人格和自信往往也受到极大的伤害,因此,妇女组织除了要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救助措施外,还应该通过建立庇护所、设立心理咨询热线、开展社区服务等途径提供生活和心理(精神)上的支持。如在基层维权点成立 “温馨话室”,“姐妹知心角”、“心理调试台”、“外来妹法律学校”和“外来务工妇女之家”等心理疏导服务机构,聘请专家担任咨询顾问。对家庭暴力施暴者,除依法惩处外,也应该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服务。妇女组织在为受害妇女提供服务的同时,要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解答矫正对象提出的心理问题,矫正施暴者扭曲的心灵和暴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