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男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这一次法院挺了“第三者”
作者:权益部   来源:株洲市妇联   发布时间:2020-04-02 15:16:31

2018年10月,律师接到林女士的求助电话。经过详细的了解后,发现本案与往常遇到的婚外情财产纠纷案不同。尽管本案系由“追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但经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对方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离婚后,林女士遇到“真爱”。

这一段噩梦般的经历还要从2010年林女士与谭先生相识时讲起。林女士在结束了一段短暂的婚姻后,结识了比自己大10岁的谭先生,二人相识后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为了坦诚相待,林女士告诉谭先生,她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没想到,对方不仅不在意,还告诉她,自己也是"离过婚的人”。为了向林女士表示爱意,谭先生购买了一套房产放在林女士名下,两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了一起。

2012年,谭先生与朋友合伙开了家公司,基于与林女士的特殊关系,谭先生安排林女士到该公司担任主管及出纳,由林女士具体负责公司项目跟进以及给员工发放工资、支付货款等事项,这期间双方关系融洽,甚至林女士的儿子邓某甲也经常跟两人居住在一起,谭先生一度和林女士的儿子邓某甲也相处愉快。

“男友”有难,林女士鼎力相助。

好景不长,2014年,谭先生的公司开发的一个商业项目因为质量等问题陷入一系列经济纠纷并在法院诉讼不断,这直接导致公司项目无法顺利开展、资金链断裂等一系列问题。在此情况下,谭先生提出先拿林女士名下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用于公司周转,林女士与谭先生当时正处于热恋期,便同意鼎力相助,用名下房产贷款30万元交给谭先生。2015年公司经营状况逐渐好转,谭先生便转账80万元至林女士账户,后林女士利用该笔资金偿还了之前贷款及利息共计40万元,剩余的约40万元在谭先生的指示下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等公司花销以及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花销。

相爱八年,原来“真爱”是“隐婚”。

随着两人的感情的稳定,林女士感到久违的幸福,想着二人已经相恋8年,她向谭先生提出结婚的请求,没想到平时对自己千依百顺的男友竟一口回绝。谭先生的态度让林女士非常疑惑,经过多方的打听,林女士才知道原来谭先生并没有离婚,他的妻子一直生活在老家。林女士惊呼自己竟然成了“第三者”,之后二人爆发了激烈的争吵。争吵后,经过深思熟虑,林女士决定与谭先生分手。谭先生坚决不同意分手,并且对林女士百般纠缠,苦苦哀求林女士回心转意,林女士没有同意。

本以为两人好聚好散,没想到一年后,谭先生将林女士以“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告上法庭,要求林女士返还谭先生出钱购买的房产以及返回2015年转账支付的80万元。

法院裁判,这一次法院站在了“第三者”这一边。

一审法院驳回了谭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后谭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也裁定驳回了谭先生的起诉,二审主要裁判理由如下:本案实质上系谭先生在与配偶未解除婚姻关系期间,与林女士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引发的债务纠纷,现实中,除像本案谭先生所主张的附条件(即长期保持情人关系)的赠与协议外,还有民间借贷、包养协议等表现形式,但不论具体表现为何种形式,均系建立在”婚外情“这一特定条件下,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尽管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该行为是否违法,但有违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损社会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基于此,谭先生因系不法原因(婚外情关系)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而且,由于本案谭先生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了谭先生的起诉。也就是说谭先生的起诉未获得法律上的裁判支持。

虽然这一次法院站在“小三”一方,但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另一种情形。

在男女双方保持婚外情关系的过程中,男方配偶发现男方婚外情关系后,同时如果了解到男方有赠与婚外情人大额财产的情形,也会出现男方配偶起诉要求“小三”返还财产的情形,在男方配偶做为原告的情形下,裁判结果通常会与男方本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完全不同,男方配偶的诉讼请求通常会得到支持,裁判理由如下: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比如买个菜,去外面吃个饭、吃个粉、买件衣服甚至去买件几千块钱的家具)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人决定就可以,但是如果涉及到大额的开销比如说买房、买车等,或者是向别人赠房赠车等财产处分的时候,就要双方协商,共同决定并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就进行处分,根据我国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权利人也就男方配偶有权追回。因此,男方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大额钱款或房产赠与情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而且将房屋、钱款赠与情人的行为也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也应被认定为无效。基于此,男方配偶要求小三返还财产的请求往往会得到支持。

以上所述反映了男方本人起诉和男方配偶起诉在法律上的不同效果,总之,“小三”不仅在道德上会受到谴责,而且在法律上也会存在风险,如果男方协同原配一起起诉维权的,“小三”极有可能会面临人财两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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