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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章程

   来源: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   发布时间:2019-07-09 16:49:12


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妇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省级学术团体,由热心妇女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依法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展对妇女问题的社会调查和理论研究,总结历史经验,探索妇女解放运动规律、发展方向及途径,为指导当前妇女运动和妇女工作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为推进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作贡献。

第四条 党组织建设:本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湖南省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设立功能型党支部,为党支部建设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确保本社会组织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本会接受湖南省社科联、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长沙市韶山路1号:省妇联宣传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调和组织全省的妇女研究力量,组织开展多学科的妇女/性别研究工作,着重研究和探讨新时代妇女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以举办专题讲座、学术报告会,编辑出版书刊和资料等形式,宣传和普及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

(三)举办省妇女学研究会年会,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奖励和咨询服务。

(四)加强与各界妇女和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与协作,接受委托进行专题研究,为党政部门政策和妇联组织工作决策发挥智库作用、提供智囊服务。

(五)加强妇女学科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工作经验,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培养妇女研究后备力量。

第三章

第八条本会吸纳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依法成立的妇女研究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妇女理论研究;

(四)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团体会员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推荐;

(二)经本会秘书处初审,报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积极提供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必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学会工作,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和大型科研活动;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会长、副会长交给的任务,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科研计划和课题;

(二)负责联络工作,负责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三)起草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申报科研课题和社科成果评奖;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考核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