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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   发布时间:2018-12-11 15:56:2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妇女学研究会研究基地建设,保证妇女/性别研究的顺利进行,多出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妇女学研究会研究基地,是加强我省妇女/性别研究建设,促进湖南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研究基地建设,必须创新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集中研究力量,加强学科建设,培养高层次妇女/性别研究人才。

第三条各妇女/性别研究基地可以自主命名,在省妇女学研究会备案。在省妇女学研究会的指导下,采取省妇女学研究会或市州妇联与有关单位共建、各基地及其单位自建相结合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研究基地建立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由科研单位或市州妇联提出申请,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组织考察评估,报省妇联批准。

第五条申报省妇女/性别研究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女性学科特色比较突出。妇女/性别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在既定的学科研究领域里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和发展优势。

2、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在国内或省内妇女/性别研究颇具影响的学术带头人,能吸引一批与本基地研究方向相关的专家、学者。高级职称研究人员应占研究队伍的三分之一,并有一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形成良好的人才梯队。

3、科研实力较雄厚。妇女/性别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或省内前沿,在国内或省内相关研究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声誉,能够组织全国或全省性学术活动。

4、科研条件良好。拥有固定的办公研究场所和开展科研活动必备的办公设备、图书资料。基地所挂靠的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支持基地的发展。

5、管理措施到位。具有妇女学科建设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科学、规范、系统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单位须向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妇女学研究会考察评估合格,报省妇联批准同意后正式挂牌成立。研究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建设期内达不到建设条件和要求的,给一年缓冲期,第二年仍然达不到标准的,给予摘牌。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研究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1、加强妇女/性别研究,开展学术活动,推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水平;

2、承担国家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3、承担省部级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4、承担省妇女学研究会立项的研究任务;

5、开展对策性、应用性研究活动;

6、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壮大妇女/性别研究队伍。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研究基地在省妇女学研究会的统一指导下,实行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与基地所在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作为省妇女学研究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基地工作的宏观指导,确立和发布研究课题,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工作。基地所在的单位应按照基地建设目标要求和有关规章制度,协调相关研究力量,提供相应保障,支持基地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条实行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负责制。基地负责人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担任,并随其职务和分工的变化自然交替。首席专家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中聘任,实行任期制。基地负责人主持基地日常管理工作,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基地学术研究活动。基地负责人和首席专家如有变动,须报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研究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地科研计划,审定本基地申报的各类妇女/性别研究项目。研究成员由单位科研人员和外聘专家、学者组成,外聘专家、学者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研究基地以妇女/性别理论及实践应用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省妇女学研究会研究项目为主要任务,瞄准学科前沿,发挥整体优势,力争推出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之作。

第十二条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中有关妇女/性别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对策研究。基地应积极申报省妇女学研究会有关妇女与妇女工作的重大应用、实践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以基地名义申报的项目,研究应体现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各基地要将规划项目纳入科研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成果完成后应首先由本基地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并由基地负责人或首席专家签署意见,报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组织结项评审。

第十四条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基地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相应的研究基地(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XX研究基地);成果为专著的,须在成果封面显著位置注目“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研究项目•基地项目”,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一律不予结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省妇女学研究会对研究基地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形式。所在单位对基地立项的省妇女学研究会课题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

第十六条基地所在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按照省妇女学研究会研究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办公经费混合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建立研究基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基地应向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以下情况应在事前及时向秘书处报告:

1、以基地名义承接和组织全国性学术交流、论坛和国际性学术会议;

2、聘请港澳台和国外专家担任专兼职研究人员或基地顾问;

3、以基地名义承担国际合作项目;

4、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认为应及时报告的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活动。

第八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研究基地实行“定期评估、达标保留”的动态管理,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制定具体考核评估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工作。根据本办法的各项要求,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价。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对取得以下成绩的基地应予表彰奖励:

1、单位支持基地建设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基地建设全面达到本办法要求条件和标准要求的;

2、申报和承担有关妇女/性别研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部级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绩突出,研究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

3、积极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服务,提出的妇女儿童发展意见建议进入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决策的;

4、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

5、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条对出现以下问题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1、所在单位支持基地建设措施不力的;

2、近三年内没有获得有关妇女/性别研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两年内没有获得有关妇女/性别研究的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

3、无故不完成所申报的省妇女学研究会立项项目研究任务的;

4、违反基地资助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擅自挪作它用的;

5、学术质量低劣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对存在第二十条所列问题的基地,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善的撤销基地资格。对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给予摘牌处理:

1、在承担国家和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弄虚作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2、擅自以基地名义对外组织与基地建设无关的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不能履行基地职责,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课题成果出现严重的政治问题的;

5、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予撤销资格处理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湖南省妇女学研究会秘书处。